商標侵權主要有哪些類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的
商標的;2.未經
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近似的
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
商標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3.銷售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
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的;5.未經
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
商標并將該更換
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6.故意為侵犯他人
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
商標專用權行為的;7.給他人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二、
商標權的具體內容在
商標法中,
商標權經常是申請
商標注冊并獲得批準的注冊
商標專用權人享有,可是當發生
商標權使用許可或者
商標權繼承等情況下,就會出現
商標權分享的問題。
商標權中的一些權利甚至全部權利,可以通過
合同等方式使之與
商標所有人在時間與空間上相分離,進而使
商標權中一部分權益轉移給
商標權的被許可人。在
商標被許可的場合,
商標使用許可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獨占使用許可,其含義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僅許可給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不得使用該注冊
商標。第二種是排他使用許可,指
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將該注冊
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商標注冊人依約可以使用該注冊
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
商標。第三種是普通使用許可,即指注冊
商標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但仍然可以自行使用該注冊
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
商標。
商標法第53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上列三種被許可人,另外也包括
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對于不法分子利用上述手段來侵犯他人的
商標使用權的,可以提交相關證據,到法院進行
起訴處理,對于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如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他人的名譽侵害、精神損失等,還需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