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
房產需要到哪個部門辦理
遺產繼承?
一、? 對于
房產需要到哪個部門辦理
遺產繼承?
到被繼承
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
房產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戶口簿(注銷戶口)等;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
股票等。如果
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
遺產稅署出具的
遺產清單;
(3)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親屬關系證明(表格可在公證處網站下起,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并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并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并蓋章并提供相應證明);
(5)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托書。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澳門有關機構予以證明,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確認;如果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是居住國外,上述材料應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二、
遺產繼承順序是怎么樣的
1、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
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
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
執行。
2、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
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
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
遺產。
3、繼承順序的明確為
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
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
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4、繼承
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
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
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于
房產辦理
遺產繼承就需要直接到公證處先辦理了公證之后,才能到房管部門進行辦理
房產的過戶,這樣才能獲得
房產的所有權,但在辦理時就一定要準備好所有的材料,這樣在辦理的時候才會更快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