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如何推翻遺囑公證?公證遺囑是在公證人員面前簽署的遺囑,在各種遺囑中效力最高,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遺囑存在欺詐、脅迫或立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才能推翻。認為公證遺囑有問題,可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銷公證遺囑。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證遺囑。因此,當事人必須就
遺產的分配立個新的遺囑并依法辦理公證手續。公證遺囑因為由國家公證機關依法進行了公證,其效力明顯高于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公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的形式撤銷、變更已經公證的遺囑。二、辦理遺囑公證需要帶上什么材料?1、遺囑/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2、遺囑/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
離婚證、喪偶證明等);3、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
股票等;4、遺囑/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為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核對無誤后簽名并捺指印確認);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等)。三、辦理遺囑公證要符合哪些條件?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綜上所述,在立遺囑的方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立遺囑老人如果想推翻之前的公證遺囑,只能再去公證處重新辦理遺囑公證,這樣,以最后的遺囑作為有效遺囑。如果是他人想推翻,必須能證實遺囑公證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法院才能考慮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