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死了女婿繼承權嗎?女兒死了女婿沒有繼承權,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指法定繼承
遺產的繼承順序,排在第一順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針對第二順序繼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二、法律規定是什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于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愿意接觸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
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
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
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
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偶兒媳、女婿屬于法定繼承人的情形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是姻親關系,他們之間本無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故在一般情況下,無論其是否喪偶,對公婆或岳父母均無
遺產繼承權。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兒媳或女婿在喪偶以后仍然繼續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對此,我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認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般可以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考慮:(1)在經濟卜對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生活上對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勞務幫助。(2)對公婆或岳父母盡贍養義務具有長期性、經常性。以上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即可認定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依法享有對公婆或岳父母
遺產的繼承權,無論他們是否再婚,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必須指出的是,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依《繼承法》第12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時,既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也不影響他們本人對其父母的
遺產繼承。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當中所規定的享有繼承權利的人員是特定的,具體點來說的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包括三種,父母子女和配偶,對于女婿來說的話,他并不屬于子女的范圍之內,所以他是不能夠享有繼承權的。特殊情況之下的話,會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