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的宅基地可繼承嗎?母親的宅基地不可以繼承處理,因為宅基地是農民集體財產,村民個人只有使用權,而且這一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資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當然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在我國《民法典》有關
遺產內容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中,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內容,可見,宅基地不屬于
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二、
遺產的認定范圍一是要區別被繼承人的
遺產與共有財產。
遺產只能是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當繼承人為財產共有人之一時,機場開始后應將其份額從共有財產中分割出來作為
遺產加以繼承,既不能將全部共有財產作為
遺產來繼承,也不能將共有財產中的
遺產部分忽視。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財產,除有約定外,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為給繼承人的
遺產。二是區分被繼承人的
遺產與
保險金、撫恤金。對于
保險金,如果
保險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則由受益人取得
保險金;
保險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則
保險金可以作為
遺產加以繼承。對于撫恤金,如果是職工、軍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關單位按規定給予死者家屬而產生的,具有對死者家屬的經濟補償性,不能作為
遺產。有關部門發給因公傷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軍人的生活補助,歸個人所有,這類撫恤金可以作為
遺產繼承。對于母親的宅基地,可以由繼承人繼續使用,特別是對于該土地使用權未到期的情況下,是可以繼承使用權的,但對于土地所有權,由于屬于集體所有,所以不存在繼承所有權的情況,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