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所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遺產所得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
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對于婚后繼承的財產,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未指明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應該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有哪些?(一)指定贈與遺囑或者贈與
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
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
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二)夫妻雙方有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后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三)婚前財產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于
離婚時分割的范圍之列。因此,
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于
離婚分割之列。(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關于
遺產所的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這個問題,得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主要是被繼承人有權利決定讓誰來繼承
遺產,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當事人是通過法定繼承人的身份獲得的
遺產的話,雙方又沒有婚內財產協議的,就應該按照共同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