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書”指法律條文中“但是”或“但”以下的一段文字,是對上文的例外或附加某種條件的規定。
怎樣理解“但書”?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下稱條例)第十一條對患者知情權的規定為例,條文中“但書”之前的內容是“在
醫療活動中,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
醫療措施、
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是以給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設定義務的方式確定患者應享有的知情權,而在其后的“但書”中,又規定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履行告知義務時,“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這意味著患者的知情權不是絕對的。倘若
醫療行為可能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以不“將患者的病情、
醫療措施、
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這里的“但書”,是作為“知情”的例外規定的,可以作為對抗其知情權的法定事由。
條例第二條規定,構成
醫療事故的
醫療行為必然是不規范的。但并不是所有不規范的
醫療行為都能構成
醫療事故。在正常情況下,專家鑒定組判定“本醫案不屬
醫療事故”,至少說明其
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否則,應當定為
醫療事故。由于書寫了“但書”,人們自然要用慣常理解“但書”的方式去理解,很容易推定出相反的結論。
實際上,技術鑒定是一項專業性的技術活動,只要對
醫療活動中有爭議的事項,實事求是地作出客觀、公正的判定,就是完成了鑒定任務,無需涉及其他方面。所以,技術鑒定既不可缺位,也不可越位。
正確書寫鑒定書,是反映鑒定質量的重要手段。雖然條例沒有從字面上明確規定如何書寫鑒定書,但通過第三十一條鑒定書“應當包括”八項主要內容的規定,已經勾勒出鑒定書表述內容的邏輯關系和書寫順序,如該條的第四項是對患方主張的、醫方辯解的
醫療行為是否違反執業規范的分析與判定,提示專家鑒定組通過對照、分析,要對醫患雙方有爭議的
醫療行為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規范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