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哪些法官最初審理案件的時候,一般就是一審程序,如果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則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進行二審。那么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哪些呢?除了這個時間界點外,他們還有哪些不同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哪些1、性質不同。歸根到底,由于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
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第二審程序基于當事人行使
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
起訴權而發生。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4、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
起訴訟并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并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
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
上訴人。5、審理方式不同。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采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6、裁判方式不同。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于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并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7、審理期限不同。《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
上訴狀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這就是說,二審的審理期限比一審期限少1個月。以上就是對一審和二審的區別介紹,他們之間主要有七個方面的不同點,包括審理期限、裁判方式、審理方式等等,具體的內容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其中需要各位注意的是,對于二審的判決,送達當事人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上就是我們整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