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2、罪犯親屬寄給罪犯的包裹、匯款或罪犯寄給親屬的包裹、匯款,必須按照國家郵章規定辦理,并經干警認真檢查登記,罪犯簽章。如發現包裹夾帶違禁品,將視情節,按規定給予處罰。
3、罪犯按規定可以會見親屬。親屬必須持有《會見證》、身份證,并履行登記手續。會見應在監獄會見室或指定的地點進行,會見每月一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會見時禁止使用隱語、外國語交談。少數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會見現場必須有干警直接管理。
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批準與配偶或直系親屬特優會見:
(1)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且分級處遇在一級寬管的;
(2)進入二級寬管半年以上,計分考核連續三個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產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進入普管級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經監獄批準的。
符合特優會見條件,經罪犯及其親屬申請,每月可安排一次,會見時間可延長至24小時。
罪犯與配偶一方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或《結婚證》等證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優會見的情形,監獄應拒絕安排特優會見。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罪犯,可批準與親屬共餐:
(1)符合特優會見條件的;
(2)被評為改造積極分子、監獄表揚,或受到立功獎勵的;
(3)進入一級寬管或進入二級寬管三個月以上的;
(4)在改造或生產中表現突出的普管級罪犯,計分考核連續三個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監獄安排罪犯與配偶
同居、與親屬共餐,可適當收取費用,但要低于社會同等條件的收費標準,并要經當地物價部門核準,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收取的費用,單獨建帳,主要用于改善罪犯學習、生活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