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詐騙罪
量刑規定是什么?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實施細則(2017年8月7日)中,可以知道,江蘇省關于詐騙罪的
量刑情節規定如下:1、根據詐騙數額和相關情節,在下列對應的刑罰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和基準刑:(1)詐騙數額達6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3000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2)詐騙數額達6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詐騙數額達4.8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數額在4.8萬元以上,未達6萬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3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 6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數額達2.4萬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下簡稱《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十種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數額在2.4萬元以上,未達3萬元的,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3)詐騙數額達50萬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數額每增加5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詐騙數額達40萬元,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40萬元,并具有《意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十種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量刑起點。數額在40萬元以上,未達50萬元的,每增加1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2、以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詐騙未遂的,應根據相應的犯罪數額和情節確定
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綜合考慮犯罪未遂等
量刑情節后決定宣告刑。二、加重處罰的條件規定是什么?有下列情節,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已根據相關情節確定
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除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1)多次詐騙的;(2)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3)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
醫療款物的;(5)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罪的
量刑幅度主要是根據《刑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所作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根據數額和情節的程度來進行確定。也有一些情況是可以進行加重處罰的,比如說多次詐騙或者是詐騙集團首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