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手中所持的
股票如何分割?
1、確定將要分割的
股票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股票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在夫妻
離婚時,
股票就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
股票是婚前已投資獲得或在婚后各自以婚前的財產投資獲得的,則應當認為是夫妻個人財產,不能分割。
2、明確
股票的性質,確定其是否可以轉讓。
對于社會公眾股,如果是記名的,一般應分割給在
股票上記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無記名的
股票,則應先由雙方協商。對于內部職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
股票,只能以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分割。
3、確定將要分割的
股票的股價。
股票所代表的權利具有不確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財產權利,法院在處理涉及
股票及
股票分割的
離婚案件時盡量讓當事人盡快地達成協議,以防止因雙方當事人爭執而難于操作,甚至因延遲操作
股票而喪失重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
股票、債券、投資
基金份額等有價
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雖然上述解釋對
股票及債券的分割方式進行了規定,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比如上市公司
股票的分割,若一方持有者為上市公司的前十股東,抑或是高管人員,則根據相關規定,這類股東在一定年限內不能轉讓或減持,一旦因法律事由轉讓或減持,亦需要進行公告,則可能會影響上市公司的股價走勢。在此種情況下,則需要當事人、律師及法官共同協調努力,以達到理想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