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
遺產誰能繼承?父親去世
遺產的繼承,是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關規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
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二、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有哪些?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2.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
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父親去世的
遺產繼承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于沒有遺囑的指定繼承人的,可以由所有繼承人協商進行公平平等的分配,但在繼承行為發生前,應當對所有繼承人的繼承權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