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拘留押在
看守所的最長時間為多久?最長的時間為37天。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刑事
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至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可以延長至30天,即最長時間是37天。《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二、刑事
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公安機關依法需要
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
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
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
拘留的單位負責
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
拘留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
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
拘留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
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
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
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
拘留證,并責令被
拘留人在
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
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
拘留人如抗拒
拘留,
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
拘留的機關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
拘留就是因犯了罪行而所要實施的行為,但刑事
拘留的時間一般是在規定的時間也是有時間限制的,短則三天,長則三十七天,因此,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從而才能保障到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