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完善,生活中需要很多場合都需要締結
合同,但不是每個人都熟知法律,因此可能會導致各種
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勞務分包
合同糾紛是
合同糾紛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網站為您介紹產生建設工程勞務分包
合同糾紛的原因及對其的預防。
一、產生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
合同糾紛原因
(一)因資質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根據《
建筑法》和建設部《
建筑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關于
建筑施工企業從業資格的規定,從事
建筑活動的
建筑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
建筑活動。禁止
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的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工程。禁止施工企業向無質資或不具備相應質資的企業分包工程。
(二)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產生的糾紛:在施工實踐中,總包單位與分包商之間因履約范圍不清而發生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一個分包
合同中約定,由總包單位提供垂直運輸設備,但在具體施工時,總包單位只提供汽車吊而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開挖過程中,垂直運輸設備對工期的影響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無法完成工期目標,但汽車吊也屬于垂直運輸設備,因此,很難認定總包單位
違約。造成履約范圍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
合同條款內容不規范、不具體。分包
合同訂立的質量完全取決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
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若承包人、分包商的
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識都比較低或差異大時,則訂出的
合同內容不全,權利義務不均衡。所有這些都在以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埋下伏筆。因此,在訂立分包
合同時,應嚴格按照《分包
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進行訂立。
(三)因轉包而產生的糾紛: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
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工程轉包被法律所禁止。《
合同法》272條,《
建筑法》28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5條都規定禁止轉包工程。施工企業在轉包工程中的收益如何處理?如果案件沒有訴訟到法院,或者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也沒有發現違法轉包問題,施工企業違法轉包的收益可能留在企業,一旦產生爭議
起訴到法院,法院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4條,《民法通則》134條規定收繳當事人所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
合同糾紛預防:
(一)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施工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定的勞務分包
合同。這樣的
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和《
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
合同。
合同無效后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的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
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二)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
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
合同。這種
合同將依據
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
合同關系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
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
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
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
合同。這種
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
建筑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綜上所述,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
合同可能會因為資質問題、履行
合同能力或轉包而產生
合同糾紛,因此在締結
合同之前需仔細審定對方資質、閱覽
合同內容條款和規定以預防建設工程勞務分包
合同糾紛。但因為內容復雜、種類繁多不是短短一篇文章可以細述的,所以我們建議在締約
合同工前應當仔細咨詢律師確認細節,避免陷入
合同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