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可以考教師資格證嗎?緩刑期間不可以考教師資格證,《教師法》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證報考條件:1.學歷:教師資格考試對學生學歷有明確限制,不達標準不予報考,各地要求不同,詳細要看各地省份教師資格證公告。2.年齡:考教師時一般年齡限制在35周歲及以下。二、緩刑期間是否有政治權利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就享有政治權利,如果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緩刑期間仍須
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起算,因主刑不同或者是否獨立適用而有所不同:(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管制的刑期同時起算,同時
執行。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2)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夸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
執行完畢之日成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后,剝奪政治權利刑期的起算也適用該規定。此處注意兩點:一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不是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而是從主刑
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切的起算發生了分離;二是雖然態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始于主刑
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但根據刑法第58條第2款的規定,在主刑
執行期間,罪犯的政治杈利也當然被剝奪。(3)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刑期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4)判處死刑(包括死緩)、無期徒刑的,從主刑
執行之日開始
執行剝奪政治權利。對于那些緩刑
執行期間的犯罪分子,已經喪失了報考教師資格證的資格,這是由于任何被判處緩刑的,都一般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人,而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參與報考教師資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