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發現漏罪處理方法是什么?緩刑期間又犯漏罪的,可以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數罪并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緩刑作為一種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對犯罪分子判處一定的刑罰而附條件地不
執行。由于原判刑罰尚未實際
執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不屬于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
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情形,不適用《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緩刑期滿發現漏罪怎么辦?緩刑期滿以后發現漏罪的,不再進行數罪并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
執行的刑罰。”據此,撤銷緩刑的時間條件應是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后發現漏罪,則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撤銷緩刑條件。“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現該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所犯的新罪”與“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兩者適用條件并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結論。在后一種情形下,應視為緩刑已經
執行完畢,只能對余漏的犯罪事實進行定罪科刑,不適用數罪并罰。緩刑
執行期間,司法機關又發現該犯罪者分子有漏罪的,需要立即停止并撤銷正在
執行的緩刑處罰,暫時
執行原來法院宣判的刑罰,然后將該漏罪與之前審理結束的罪名合并后,法院再次審理此刑事案件,并依照程序對案件進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