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如何針對再婚立遺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其中一半可以進行立遺囑,另一半當事人沒有權利支配;婚前的個人財產,個人也是可以進行立遺囑的。二、再婚后立自書遺囑再婚之后訂立遺囑的程序、遺囑生效的條件完全適用民法典對遺囑的一般規定。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無須征得遺囑繼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贊同。只要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即發生法律效力。由于遺囑可以改變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順序和
遺產分配辦法,遺囑生效時,立遺囑人已經死亡,容易偽造、篡改而且無從查證,所以《民法典》規定了立遺囑的有效條件。主要有:(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當時所立遺囑的效力。(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些都屬無效遺囑。(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遺囑為準。”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則以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不管是婚前還是婚后,個人只可以支配屬于自己的財產,他人的財產自己無權進行支配。老人會寫字的情況下,可以自書遺囑,不會寫字的情況下,可以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或者是口頭遺囑等,根據自己情況可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