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
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
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
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
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
起訴侵權人和
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
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
保險公司根據
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最后,商業三者險在通常情況下,會約定不計免賠或者免賠率,約定有免賠率時,通常會在
保險條款當中明確約定具體情形下免賠率為多少比例。如果約定了不計免賠率,則意味著不管承保方存在什么樣的情形,只要在
交通事故當中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承保的
保險公司就必須依照
合同約定,根據投保人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比例在
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