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51
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只要求
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 84
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原告,無論原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法院規定的時間內,原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對缺席審判的
離婚案件,法院判決是否判
離婚是要看證據的,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1)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盡早去法院
起訴,法院會判
離婚。(2)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建議撤訴,把這次
起訴作為二次
起訴時感情不和的證據,過半年再
起訴,法院判
離婚的可能性非常高。(3)第二次
起訴仍不成功且仍不見人的情況下。等到滿兩年時,可以要求當地居委會或派出所出具出一份對方下落不明滿二年的證明,這樣法院多會判決
離婚。2、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民法通則》第 20 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 2
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公告期為 3
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依照《婚姻法》第 32
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
離婚訴訟的應準予
離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 23 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 4 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 2
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 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 3
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