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構成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
合同失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經濟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在簽訂、履行
合同的過程中違反有關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的作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
合同的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對于自己應該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都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 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發生在簽訂、履行
合同們過程中。所謂簽訂,是指當事人雙方就
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所謂履行,是指
合同當事人對于
合同中所規定的事項全部并適當地完成。所謂嚴重不負責任,一般有如下一些表現:粗枝大葉、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人的
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不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貨源情況;應當公證或者鑒證的不予公證或鑒證;貪圖個人私利、關心的不是產品的質量和價格,而是個人能否得到回扣,從中撈取多少、得到好處后,在質量上舍優取劣,在價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遠、在供貨來源上舍公取私;銷售商品時對并非滯銷甚至是緊俏的商品,讓價出售或賒銷,以權謀私,導致被騙;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越權簽訂或者履行
合同;急于推銷產品,上當受騙;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同假外商簽訂引資合作等協議;違反規定為他人簽訂
合同提供擔保,導致發生糾紛時承擔擔保責任,等等。 2、必須具有因嚴重不負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就本罪而言,一般是指重大的經濟損失,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刑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根據1999年9月1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埋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因果、也有間接因果;有主要因果,也有次要因果;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系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他應當知道自己在簽訂、履行
合同過程中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于過失,而是出于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于本罪所定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二、認定 (一)區分本與非罪的界限 主要是區分本罪與工作失誤的界限,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在這一點上與本罪有相同之處,但兩者有嚴格的區別:(1)客觀行為特征不同,工作失誤,行為人是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
合同失職罪則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義務;(2)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誤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體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國家工作人員文化水平不離,業務素質較差、缺乏工作經驗、因而計劃不周,措施不當,方法不對、以致在積極工作中發生錯誤,造成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
合同失職罪,則是違反工作紀律和規章、嚴重官僚主義、對工作極端不負責任等行為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當前經濟改革、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的實踐過程中,出現一些失誤、造成某些嚴重的損失是難免的,這主要是總結經驗教訓的問題,必須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
合同失職罪嚴格區別開來,但對于那些在國家法律政策不允許的情況下,借口改革,盲目決策,管理混亂,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絕不能以工作失誤來蒙混過關,逃避罪責。 (二)區分本罪與簽訂、履行
合同失職被騙罪的界限 關鍵在于主體不同,本罪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后罪主體則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于一些
合同和涉外技術轉讓
合同,國有土地轉讓
合同等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機關審奮批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簽訂、履行這些
合同過程中如果玩忽職守,而有關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亦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前段時間的主管人員與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此都應承擔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刑事責任。但定罪則應根據主體身份的不同特征分別以本罪與簽訂、履行
合同失職被騙罪論處。 (三)認定本罪要注意與對方的行為結合起來加以認定 只有對方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于段實施了詐騙,且構成
合同詐騙犯罪的情況下,本罪才能構成,如果對于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后亦因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國家利益重大損失,但由于對方行為不屬詐騙,因而也不能以本罪論處,因此,本罪的成立要以對方實施
合同詐騙的犯罪成立為前提,當然,對方詐騙犯罪成立,并不意味著本罪一定成立,如認真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卻被對方詐騙,或者對方雖然詐騙得逞、后又追回了一些損失并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就不應以本罪定罪。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有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