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針對
離婚協議書的認定其實也就是對
離婚協議書效力進行認定,只有確定了該
離婚協議書是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當事人的履行才有意義。下面,就讓我們來為您解答。
一、
離婚協議書的認定是怎樣的
1、
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
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
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
離婚登記,法律就對
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
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
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2、
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子女撫養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
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
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
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
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
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3、《
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
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有的當事人
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
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
離婚協議辦理
離婚登記手續。
4、如果
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即使
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
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
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二、
離婚協議書怎么寫
對協議
離婚來說,“雙方自愿”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
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愿
離婚的意愿,同時還應明確雙方
離婚后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
離婚協議書應包括的內容:
1、登記
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
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在對
離婚協議書進行認定之前,需要先確定該協議書是成立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則的話進行
離婚協議書的認定就顯得沒有多大意義。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韶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