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后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
執行?
一、仲裁后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
執行
1、要選擇被
執行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是選擇被
執行人的主要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
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
二、申請法院強制
執行的要求
1、當事人申請
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
執行書,說明申請
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并盡可能(非必須)提供被
執行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
2、如果當事人嫌麻煩或搞不懂怎么申請強制
執行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
執行。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
執行的,必須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3、如果不知道被
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仍可以正常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
三、申請
執行的期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
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2、申請
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3、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