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存在醫患關系
患者對其與
醫療機構之間存在的醫患關系負有舉證責任。患者應提供掛號單、交費憑證、病歷、出院證等單據證明與醫院之間存在醫患關系。
(二)醫方存在過錯
醫療行為,包括:
1、違反
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診療活動;
2、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范實施
醫療行為;
3、未盡與當時
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注意義務;
4、未盡法定告知義務及知情同意義務;
5、未盡法定的病歷管理義務;
6、未盡使用合格
醫療產品實施
醫療活動的義務;
7、未盡合理檢查義務;
8、未盡保護病人隱私義務。
(三)醫方的上述過錯造成患者以下損害后果
1、死亡。
2、身體損害。
身體損害應當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組成人的身體的軀干、肢、組織及器官受到損害使其正常功能不能得到發揮的。二是雖然表面上并未使患者的肢體、器官受到損壞,但卻致其功能出現障礙。如大腦受藥物刺激造成的精神障礙。
3、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是指
醫療損害所導致的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對患者所遭受的精神損害進行賠償。
(四)
醫療過錯與損害后果與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對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應分為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兩個層面進行。首先應由賠償權利人證明事實上因果關系存在,如果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不存在,案件以賠償權利人的敗訴結束。如果已經證明
醫療過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再由法官判斷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理由使醫方對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在認定法律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時,應當運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來認定。因為相當因果關系說強調判斷因果關系的客觀標準是可能性,而這種可能性取決于社會的一般見解,它要求判明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下存在聯系的可能性。這種判斷要求法官依一般社會見解,按照當時社會所達到的知識和經驗,只要一般人認為在同樣情況下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的可能性即可;其客觀依據在于事實上這種原因事實已經發生了這樣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