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商標法以及
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
1、我國《
商標法》當中規定了“一標多類”的申請制度,《
商標法實施條例》相應的規定,
商標局對一件
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見該申請中的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為另一件申請。
2、“聲音”要素增加至
商標構成的要素當中。
3、禁止將馳名
商標的字樣用做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的活動之中。
4、
商標續展可以在有效期滿之前一年內進行續展的申請。
5、
商標代理機構除了對該代理撫慰申請申請的
商標注冊外,不可以申請注冊其他
商標。
6、對于違反了《
商標法》規定中,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商標異議人限定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對違反
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
7、將原來舊《
商標法》中的“注冊
商標爭議的裁定”修改成為“注冊
商標的無效宣告”。
8、將原來舊《
商標法》中的“
商標使用許可
合同備案”修改成為“
商標使用許可備案”。
9、若注冊
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注銷之日起的一年內,
商標局對和該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注冊申請,不被核準。
10、
商標案件增加了審查時限的規定:
商標注冊申請:自收到
商標申請日起,九個月。
商標駁回復審:自收到駁回復審申請日起,九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三個月。
商標異議申請:自公告期滿日起,十二個月,特殊情況,延長六個月。
商標異議復審:自收到異議復審申請日起,十二個月,特殊情況,延長六個月。這當中僅限異議人提出異議復審,被異議人如果不服裁定,只可以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自申請日起九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三個月。撤銷復審:自申請日起九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三個月。
11、明確處罰金額:違反
商標法第六條的,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達到五萬以上的,處以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零至五萬以下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未注冊
商標冒充注冊
商標,或違反
商標法第十條的,限期改正,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以上的,處以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零至五萬以下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
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罰款。違反了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限期改正,停止銷售,拒不停止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責令停止侵權,沒收銷毀侵權商品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以經營額五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零至五萬以下的,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侵犯
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權利人實際損失確定。難以確定實際損失的,按侵權人獲利金額確定。二種都不能確定的,參照該
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情節嚴重的,按許可使用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許可費也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以下的賠償。代理公司違法,限期改正,給于警告,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五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
12、此外《
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國際上
商標國際助專章,規定了申請
商標國際注冊的所需條件、基本程序,和審查
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基本程序等。
13、《
商標法實施條例》還進一步的明確了
商標侵權判定中“為侵犯人提供便利條件”等專業術語的具體含義,并且還計算違法經營而可以考慮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