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債權憑證?
一、什么是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是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是指在
執行程序中,被
執行人無財產可供
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
執行后仍不足清償債務的,由
執行法院向申請
執行人發放的、用以證明申請
執行人對被
執行人尚享有債權的權利證書。
二、申請債權憑證的條件
第一是債權憑證的發放必須以申請人的自愿為前提,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申請人接受債權憑證。由于債權憑證不具有判決書、裁定書可以依法律程序強制性發放或者留置送達的性質,因此,各地法院普通規定,債權憑證必須征得當事人同意或者當事人提出申請后方可發放。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要求債權人接受債權憑證。
第二是必須是被
執行人下落不明并且確無財產可供
執行方可發放債權憑證。由于債權憑證在實際上起到了終結
執行程序的作用,因此,如果發放了債權憑證,就意味著
執行案件的終結,此后,除非申請人再提出新的線索和證據,否則將不予以恢復
執行。因此。發放債權憑證必須慎重,只有在窮盡了一切
執行手段后,才可以發放。
第三是債權憑證裁定的作出必須經合議庭合議,
執行員不得自行作出。同上文所說,債權憑證的發放必須嚴格進行,不得隨意發放。
第四是屬于金錢給付的
執行案件;其他類型的案件構不成債務關系,因此不得發放債權憑證。
第五是在法定申請
執行期限內或
執行過程中才可以發放債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