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補簽勞動
合同員工有哪些權利
?公司跟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后,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過后才準備好相應的
合同,找員工補簽勞動
合同。而按照當前規定,公司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的,屬于違法行為,員工有主張賠償、補償等權利。
勞動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后,公司要在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所以,根據公司補簽書面
合同的時間,員工可以主張的權利如下:
一、公司在一個月內補簽書面勞動
合同
因為公司是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簽
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所以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二、公司在一個月后補簽書面勞動
合同
首先,公司未及時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屬于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這時候員工有以下的權利:
1、是否同意公司補簽勞動
合同
雖然公司與員工已經建立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是公司補簽勞動
合同,員工有自主選擇權。
2、員工同意補簽
合同的,可以主張兩倍工資賠償
并且,公司支付兩倍工資,是從建立勞動關系的第二個月開始,到補簽勞動
合同的時間止。
注意,如果公司在建立勞動關系一年后簽
合同,那么員工只能主張十一個月的工資,因為超過一年沒簽書面
合同,公司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
3、員工不同意補簽
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同意補簽
合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要按照以下的標準:
(1)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并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最后,在生活中,有些公司補簽勞動
合同時,有些員工并不明確自己的權利,甚至直接忽視了賠償、補償,而公司自然是十分樂意的。因此,員工遇到公司補簽
合同時,要先確定自己的權利,并積極提出請求,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