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哪
執行?
一、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哪
執行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由監獄
執行。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
看守所代為
執行。
1、《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
執行場所
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罪犯被交付
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
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
執行機關。
二、有期徒刑
執行什么內容
1、有期徒刑的期限。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形除外:一是被判處死刑緩期
執行的罪犯,在死緩
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數罪的,實行數罪并罰的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0年。
2、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
執行場所
執行。這里所說的“監獄”,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場所,是國家的刑罰
執行機關。“其他
執行場所”,是指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罪犯在被交付
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
看守所代為
執行;對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執行刑罰。
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分子實際
執行有期徒刑開始計算。對于雖已作出有期徒刑判決,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機關
執行的,還不能算判決
執行之日,不能開始計算刑期。同時規定,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決
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
拘留、
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