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
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則,地位平等。雙方簽訂
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的公平原則進行。2、
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勞務
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勞務
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
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
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
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
合同。3、內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以外,
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
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雙方簽訂
合同時應依據《民法典》的自愿原則進行。4、
合同是雙務
合同、非要式
合同。在勞務
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
合同是雙務有償
合同。大部分勞務
合同為非要式
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定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