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拖欠實際上是工資拖欠不合理的簡稱,即雇主沒有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工資支付期限而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根據中國勞動法,工資應該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工人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還規定,工資必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因此,雇主應在自然月結束后30天內結清工資。2.拖欠工資的法律責任是首先依照本法第91條的中國《勞動法》:如果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工人的工資和經濟補償。(一)扣留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工資的;(四)勞動
合同解除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發差額;用人單位不支付逾期,責令賠償用人單位職工根據標準的50%至100%的應付金額:(1)未能遵守勞動
合同或國家規定及時全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費;(4)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
合同的解除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