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工程
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工程
合同解除是建設工程
合同依法成立后,開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
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請求解除雙方的承包
合同法律關系。
一、解除工程
合同的條件前提
1、建設工程
合同須為合法有效
合同;
2、解除發生在
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開始履行或履行完畢之前,如果已經履行完畢,不發生解除
合同的問題;
3、建設工程
合同的解除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或者
合同約定的條件和程序;
4、要有解除
合同的行為。
二、解除工程
合同情形
(一)《
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
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
合同”。
(二)《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合同法》第9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按照本法第93條第2款、第94條的規定主張解除
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
(四)司法解釋規定的發包人可請求解除
合同的情形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義務的;
2、
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己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三、解除工程
合同的法律后果
1、《
合同法》第97條規定:
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終止履行;己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
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
合同法》第98條規定: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
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因一方
違約導致
合同解除的,
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