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受傷后,必須首先確定是否屬于工傷范圍。根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內發生事故,在工作場所內受傷的;(二)工作前、工作后在工作場所進行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或者最后工作時發生意外受傷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
執行職務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職業病;(五)在外出工作期間或者下落不明的情況下,由于工作或者事故造成的傷害;(六)非本人責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通勤傷害事故;(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成立后,實行無過錯責任賠償。勞動保障部門確定后,工人有權依法享有工傷
保險,如果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
保險費用,工人的社會
保險基金將支付如果雇主沒有支付工人傷害
保險費用。法律依據:《工傷
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意外傷害的;(二)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或最后工作因意外而受傷;(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
執行工作任務遭受暴力等事故傷害的;(四)職業病;(五)因工作原因,在工作中查明工傷或者事故原因,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發生城市軌道交通、旅客渡船、火車事故造成的非主要責任人員傷亡的
交通事故;(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屬于其他情形的產業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