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房屋被征收人因不服各級市、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所提出的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應該是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并不完善,但是總體而言基本權利救濟機制已經初具規模。房屋征收必須遵守協商談判的原則,違背原則做出的
拆遷裁決書,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如果被征收人濫用職權,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征收人只要善于運用法律武器一定能扭轉不利的局面重獲公正。因此,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勇于鼓氣勇氣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相信讀到這里大家對房屋征收行政復議
管轄權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已經有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