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其他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之日起,行為人具有法律效力。或解除。因此,加強口頭承諾的可核查性當然是有用的,口頭承諾可以被視為有效的協議,如果有記錄的話。承諾屬于承諾
合同,只要其承諾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共秩序和誠實信用的承諾(權利和義務)。但是,違反法律、法規、社會治安、良好習慣或者一般常識的,在承諾人不履行的情況下,該承諾是無效的承諾
合同。例如,當一個女人和一個男人有
婚外情,男人和女人承諾給女人買房子時,沒有其他的
合同債務債務。然而,在實踐中,律師們建議每個人在可能引起糾紛的重要事項上簽署書面協議,以避免風險。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形式】當事人可以訂立書面
合同、口頭
合同和其他形式的
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形式要求】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必須依法使用特定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