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什么?建設施工
合同違約責任條款怎樣約定?
一、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什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
合同承擔法律規定的或
合同約定的
違約責任有以下幾種方式。
(1)繼續履行。即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作出要求繼續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
合同債務。
(2)支付
違約金。即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的,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金錢。
(3)損害賠償。即因
合同一方當事人的
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
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
(4)支付定金。即
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
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按照
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給付對方當事人金錢。
(5)其他補救措施。
二、建設施工
合同違約責任條款怎樣約定?
違約責任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由當事人約定。
當事人既可以在
合同中約定
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
違約責任的范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可事先約定
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甚至確定具體數額,同時也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當事人可能在未來發生的責任。
但是,
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并不是說當事人未約定
違約責任的,不發生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
違約應承擔
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
合同的效力,即使當事人未在
合同規定
違約責任,
違約方也須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承擔
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約定的
違約責任應當限定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為了保障當事人約定的
違約責任條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對其約定予以干預。如果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將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而適用法定的
違約責任。
三、工程
合同承擔
違約責任方式
《民法典》以嚴格責任作為承擔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論
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關于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可以采用繼續履行、停止
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
違約金、
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