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糾紛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一、勞動
合同糾紛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的;
(2)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
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
(9)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
合同的;
(11)勞動
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
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
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
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訴訟
如果
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
合同當事人可以將
合同糾紛
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
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
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
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
合同糾紛主要特點
中國《民法典》
合同糾紛的主體特定,是指
合同當事人,
合同糾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況也存在,但并不多見,主要是發生在訂立
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