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律沒有對逾期付款
違約金的計算時限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導致司法實務中理解不一,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既不利于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也有違法律的統(tǒng)一和權威,由此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因此,建議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對逾期付款
違約金的計算時限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合理地界定逾期付款
違約金的計算時限,既有利于公平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又有利于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既有利于有利于準確計算
違約金的數(shù)額,又有利于敦促義務人自覺履行裁判義務。
違約行為時間的長短,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對方損失的多少。就給付金錢的案件來說,只要
違約方一天未履行給付義務,權利方的損失就客觀存在。在買賣、定作等
合同糾紛案件中,按照
合同雙方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追究
違約方的法律責任是必須的。如何確定法律責任,則必須明確
違約的起算和截止時間。在審判實務中存在的四種計算方法中,計算到
起訴之日和計算到裁判文書中指定的履行期限,則有可能存在空白時間段,導致雙方權利義務的失衡,有違公平原則,而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則混淆了不同階段的法律責任,將
違約責任與遲延履行的責任混為一談,只有計算到裁判生效之日的做法,能夠公平地界定權利人與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因為從法律責任的性質分析,
違約責任應終結于裁判生效之日,也就是在裁判生效之日之前義務人按照約定承擔
違約責任。義務人在裁判生效之日起未履行的行為就不屬于
違約行為,其承擔責任的性質和幅度,只能是賠償對方逾期還款的銀行利息損失,而不能用
違約金來替代。而且,遲延付款的法律責任,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已經(jīng)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這也有利于兩個階段不同法律責任的合理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