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也規定:
因當事人一方的
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位
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即我國法律只明確規定在侵權領域可以在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在
合同法領域產生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受損害方需選擇侵權責任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也出現一方當事人只
違約沒有侵權,卻也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的情形。盡管,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是,通過條文文意解釋,可以看出是支持
合同損失的精神賠償的。令人可貴的是,在司法實務中我國的法官已經作了有益的嘗試,對這類案件一般能進行理性權衡,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針對個件特性裁判給予精神損害賠償。1、法律依據對于
違約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可以通過法律條文的字面解釋來處理。我國《民法通則》第111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
合同法》第107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可以理解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造成精神損害的,對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民法通則》第112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
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對這里的 損失
,完全可以認為包括精神損失。精神損害是受害人蒙受的損失,只不過他所失去的不是直接可以價格衡量的財產損失,而是精神利益的失去,以一定的金錢賠償來撫慰受害人并無不可,完全符合損害合法權益應予填補的民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