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債權可以進行繼承嗎?根據繼承法律規定我國債權繼承可以,我國法律規定涉及財務的債權是屬于公民可以繼承的合法財產。如果債權人死亡,那么其債權的所有權就轉移給了依法繼承債權人
遺產的繼承人,繼承人在繼承債權之后可以以債權人的身份向債務人追討欠債。二、
遺產繼承的范圍是什么?(1)
遺產包括的財產
遺產包括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
遺產包括以下財產: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勞動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是公民個人所有的私房,儲蓄是公民個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個人所有的生活資料。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單位的公房)、公民以個人名義私存的公款儲蓄等,均不在其內。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歸公民個人所有的樹木、竹林、果園等,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林木,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經營的荒山、荒地、荒灘上種植的歸其個人所有的林木。但公民承包經營的歸集體所有的果園等,不在其列。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
著作權、
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除上述財產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也可作為
遺產,這主要包括:擔保物權和依法可繼承的用益物權;有價
證券;以財物為履行標的的
債權債務。(2)
遺產包括權利義務:下列權利義務不能列入
遺產:1、與被繼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權利。2、與人身有關的和專屬性的
債權債務,因為這些
債權債務具有不可轉讓性。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
保險合同中的受益權,被繼承人死亡后其親屬應得的撫恤金等,都不屬于
遺產。3、國有資源的使用權。被繼承人生前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雖然該權利在性質上屬于用益物權,但因其取得須經特別的程序,是授予特定人的,因此,也不能列入
遺產。4、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
合同辦理。”依該條規定,承包經營權不能作為
遺產。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繼續承包
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
遺產。但這一規定已有所松動,如依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這實質上承認了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關于可以繼承的財產范圍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不僅僅是包括一些具體的財產,還包括一些抽象的權利等。比較常見的權利主要指的就是有債權,當然也需要同時繼承相關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