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即《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二、過錯解除動
合同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
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
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
違約金。《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三、非過錯解解除動
合同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四、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說到辭退,相信大多數都不曾經歷過,如果真是被辭退了要么公司的問題,要么是自身的問題,總之,不是好事。當然,辭退也不是說辭就能辭的,企業或者是勞動者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尤其是在試用期這個階段,這個過程中被辭退對于雙方來說都不是好現象,能不辭退還是不辭退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