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
保險合同中免除
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保險人在訂立
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
保險單或者其他
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
保險合同,
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
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高風險運動是指比一般常規性的運動風險等級更高、更容易發生人身傷害的運動,你所進行的攀巖運動就屬于高風險運動,多數
保險公司在承保意外傷害
保險時,都會把這類運動造成的傷害作為免責事由寫入
保險條款之中。按照你所說的情況,
保險公司在其網站上對于免責的條款進行了明確的提示,還有音頻提醒,可以認定
保險公司對于免除責任的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你在投保的過程中,沒有認真閱讀條款并聽取音頻提醒,這完全是你個人原因導致的,不能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因此,對于你攀巖所受傷害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是有正當理由的,你的損失只能由你自己承擔了。在此奉勸你一下,以后購買
保險時,一定要認真閱讀
保險條款,仔細聽取
保險公司人員的提示和講解,如果對于
保險情況不甚了解,盡量不要在網上自助購買
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