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偵查階段最長羈押期限為:
逮捕之前的最長羈押期限37天
逮捕以后的最長羈押期限7個月,最長為8個月零7天。二、刑事案件處理階段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
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
拘留。對于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審查
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有三種結果:①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么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②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
起訴”決定。③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么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
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②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在羈押期間如果并沒有發現嫌疑人有違法行為,需要立即釋放并出具釋放證明。如果后期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羈押時間可以抵扣刑期的。不過考驗期的刑期是不可以抵扣的,一天羈押可以抵扣一天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