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行政處罰同時處理可以嗎?刑事
行政處罰同時處理是可以的,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88號令)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六)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七)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
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二、哪些情形違法可以免于
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是我國的執法機關,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對社會進行管理,所以
執行機關對違法人員是有執法權的,可能進行相應的
行政處罰,但對以下的情形,可以不予
行政處罰。根據《
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以下情形違反
行政處罰法將不予
行政處罰:1、對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有違法行為的,不進行
行政處罰,但要責令監護人進行管教。2、對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應該酌情從輕、減輕
行政處罰。3、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自己行不的期間做出違法行為的,不予
行政處罰,由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4、違法行為輕為輕微的,并且當事人及時進行糾正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
行政處罰。5、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行政機關不再給予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對不予
行政處罰的情形作出了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復議通過的也是撤銷處罰的一種方式。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規定是有很大差異的,但是也存在同一個行為同時違反了此兩種法律規范的情形,此時各種會分開審理,并分開
執行處罰,然后都會留下案底。支付罰款是大部分
行政處罰的
執行方式,而罰金、有期徒刑等則屬于刑事處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