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后后遺癥怎么辦
一、
醫療事故賠償后后遺癥怎么辦
一旦發生
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
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這其中就包含了后遺癥。
但是疾病好轉或治療終結后遺留下來的組織、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如小兒麻痹后的下肢癱瘓,有些后遺癥屬于并發癥的范疇,不屬于
醫療事故。有些后遺癥本身是
醫療事故的結果。所對,這些不能一概而論。
二、
醫療事故賠償項目有哪些
1、
醫療費:按照
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
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
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
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法律依據:
根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
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包括11項,具體為:
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并較為明確地規定了上述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和計算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