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費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一、
醫療費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
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
起訴。但根據
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
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二、對
醫療費一般從幾方面進行審查
1、審查
醫療費是否為治療所受損傷的費用。與損傷無關的
醫療費如治療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屬于賠償范圍。
2、審查
醫療費的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
起訴。但根據
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
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3、對
醫療費的具體費用進行審查。具體項目如下:
(1)治療醫院,除了特殊情況外,應確有必要,需經當地醫治醫院同意,未經同意而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應賠償。
(2)
醫療費必須是治療外傷或損害所引起的疾病的開支。
(3)當事人在經治醫院以外的
醫療、藥品單位購買的藥品,必須確有必要,還應經經治醫院批準。
(4)對住院費的賠償應明確,住院只限于傷重或需住院確定傷情和手術治療的情況,對于可以在門診治愈的傷情應嚴格掌握。
(5)檢查診斷費和輔助檢查費審查的重點是重復檢查和高額檢查。
(6)后續治療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
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
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
起訴。但根據
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
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