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時間可以延遲,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此外,企業還可以停工停產,安排員工待崗,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簽署待崗協議。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月的,應該按照不低于工作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進行支付。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用人單位未根據防疫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春節假期休假的,加班費按1月25日至27日三個法定節假日勞動報酬的300%支付。其他春節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補休的,按工資的200%支付加班費。
延期復工屬于停工期,而不是春節假期。對于依法停工的企業,職工在此期間基于政府的緊急措施而無需提供勞動給付義務。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工作》的通知,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工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在疫情期間發工資的時間可以延遲,不過,如果用人單位既沒有跟員工協商,而且延遲發工資的時間都已經超過30天,關鍵是超過30天還沒有給職工發工資的話就已經涉嫌違法。另外就是疫情期間調整工資待遇的,也不應該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