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中的攝制權如何體現?修改的
著作權法明確了:“制片者使用劇本、音樂等作品攝制視聽作品,應當取得作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視聽作品(電影)的啟動與劇本
著作權人行使“攝制權”密不可分,攝制權是作者的財產權。因此,制片者得到授權許可并支付報酬,才能獲得劇本的“攝制權”,未經許可而使用其劇本都是違法侵權行為。從授權關系認定,編劇是制片者的上位權利人,視聽作品生成的先決條件是劇本作者行使“攝制權”的授權。從劇本制作成影片,需要制片者聘用導演、演員、攝影和其他各種藝術人才及勞務職員共同完成,充分證明視聽作品為綜合藝術作品,當其
著作權由制片投資者享有,包括導演在內的其他人(除音樂外)都不具有獨立使用的
著作權。相關法律規定有:制片者使用劇本、音樂等作品攝制視聽作品,應當取得
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視聽作品的
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作詞、作曲作者有權就他人使用視聽作品獲得合理報酬;視聽作品中可以單獨使用的劇本、音樂等作品,作者可以單獨行使
著作權,但不得妨礙視聽作品的正常使用。二、影視作品中的
著作權人是誰?影視作品是指攝制在膠片、磁帶等一定物質載體上,由一系列相聯的畫面或者加上伴音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機械裝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視作品的
著作權歸制片人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權由制片者享有。”影視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視作品的整體
著作權,但影視作品的制作,需要劇本、攝影、作詞等相關的作者共同努力,從這一角度看,影視作品也具有共同創作作品的特征。因此,該條的第二項規定:“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
合同獲得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創作的影視作品中,可以單獨行使部分的作者,享有其
著作權:“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
著作權。”影視作品的
著作權歸制片人,但署名權歸創作該電影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視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對該影視作品的修改、發表、保護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轉讓權。攝制權和劇本音樂等作品的
著作權密不可分。攝制權應當屬于制片人所有,屬于她的財產權利。經過相關
著作權許可之后,在保證不會產生侵權的情況下,就可以進行影視作品的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