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行為與犯罪行為規定是什么?
預備行為與犯罪行為規定是什么?預備行為與犯罪行為規定是前者指的是為了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是犯罪預備。如為了盜竊而準備鑰匙,排除實施犯罪行為的障礙等。后者是具體犯罪實施行為。應當根據預備的程度和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程度等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犯罪預備行為,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或者制造條件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犯罪預備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一)其他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也是一種為實施犯罪制造條件的行為,但是刑法將這一常見的行為方式單獨列舉予以明示。(二)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準備犯罪工具,包括制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犯罪的需要。(三)其他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二、犯罪預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征,為認定犯罪預備提供了一般標準。但在司法實踐中如何運用這些標準來認定犯罪預備,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在認定犯罪預備時,應注意下述三種區分:(一)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在認定犯罪預備時,還必須把犯罪的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區別開來,犯罪的實行行為主要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不難區分,但也有少數情況,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存在一定難度。例如殺人、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中的尾隨行為、守候行為或尋找被害人的行為等,到底是預備行為還是實行行為?對此,在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我們認為,這些行為的性質基本上還是為進一步實行犯罪制造條件,不能認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而應視為犯罪預備行為。(二)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的區分。在認定犯罪預備時,必須把犯罪預備與犯罪的預備階段區別開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的一種停頓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行為發展的一個過程。無疑,這兩個概念是有著密切聯系的,因為犯罪預備只能發生在犯罪的預備階段。但兩者的區別也是明顯的,犯罪預備是行為人應對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種行為狀態,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一個時間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經過犯罪預備階段以后進入了實行的階段并最終完成了犯罪,這時應作為犯罪既遂負刑事責任,而不再單獨對犯罪預備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行為在準備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就應當以犯罪預備論處。我們國家的不同犯罪行為在進行處罰的時候力度是不一樣的,比如說有犯罪預備行為和犯罪具體實施行為。犯罪預備行為主要是提供一些犯罪的準備,在前期的還沒有著手實施犯罪。但是犯罪行為就已經著手實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