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逮捕后已經在
看守所羈押三個月了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嗎?
逮捕后在
看守所羈押了三個月的情況下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條件主要是: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
取保候審的。”
二、
逮捕后偵查期間期限是多久?
1、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
起訴最長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對于已經被批捕的犯罪嫌疑人來講,就算在
看守所被羈押了三個月還沒有移送審查
起訴,不等于公安機關就必須要
取保候審的,因為在羈押了三個月的情況下,還可以繼續延長兩個月,所以,提出了
取保候審不一定公安機關就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