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中財產
保全有哪些擔保方式?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財產
保全分為訴訟前的財產
保全和訴訟中財產
保全。按照法律規定訴前財產
保全,是必須要提供擔保的;而訴訟中財產
保全,可以提供擔保也可以不提供擔保。
(一)
合同糾紛中的
保全擔保
1、買賣、租賃、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合同糾紛案件的財產
保全擔保;
2、
房產糾紛案件的財產
保全擔保;
3、
建筑工程糾紛案件中的財產
保全擔保;
4、經濟
合同履約糾紛案件的財產
保全擔保;
5、
證券、
基金、
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財產
保全擔保。
(二)婚姻家庭糾紛中的
保全擔保
1、
離婚案件的財產
保全擔保;
2、
遺產繼承案件的財產
保全擔保;
3、分割家庭共有財產的
保全擔保。
(三)侵權案件中的
保全擔保
1、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財產
保全擔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財產
保全擔保;
3、侵犯財產權益案件中的財產
保全擔保;
4、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的財產
保全擔保;
5、侵犯
知識產權案件中的財產
保全擔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
知識產權案件的
保全擔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案件的財產
保全擔保;
2、先行停止侵犯
專利權案件的財產
保全擔保;
3、先行停止侵犯
著作權案件的財產
保全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