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
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一、締約過失責任與
違約責任的概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
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者過失的行為導致未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其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
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1.惡意磋商指假借訂立
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
3.訂約欺詐指故意隱瞞與訂立
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提供虛假情況。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范圍應以不超過履行利益為限。首先,締約人未盡保護義務致對方人身損害的情況下,發生締約過失責任和侵權責任聚合[4],其大部分實際損失通過侵權之訴獲得賠償,故此情形下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于因
合同不成立致相對人締約成本及機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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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于保密義務的規定范圍過窄?!?a href=hetongfa/>
合同法》關于保密義務的范圍僅限于商業秘密。事實上,締約上保密義務之對象,除商業秘密外,還應包括締約對方的個人身份、財務狀況等秘密信息。只要締約人對這些秘密信息進行泄露,給對方造成損失,均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
違約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1、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
合同締結階段,也就是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過程中;
違約責任則發生在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賠償范圍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復到先前的狀態;
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于達到猶如
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
3、性質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
合同關系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
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
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基于
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
合同的一方在訂立
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
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5、具體的責任形式不同。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
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
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